(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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