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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日期:2014/4/23 15:09:57  点击量: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郁症、躁狂症、精神分裂症、癔病等。
    6.1.12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6.1.13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6.1.14传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

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体感染者、淋病、尖锐湿疣等。
    6.1.15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6.1.16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肺吸虫病、囊虫病、肝吸虫病、黑热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6.1.17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矽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某些药物使用者,如长期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镇静催眠、精神类药物治疗的患者;既往或现有药物依赖、酒精依赖或药物滥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经

静脉、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径使用类固醇、激素、镇静催眠或麻醉类药物者等。
    6.1.19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6.1.20异体组织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过异体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组织、器官移植,如脏器、皮肤、角膜、骨髓、骨骼、硬脑膜移植等。
    6.1.21接受过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发生过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的献血者。
    6.1.23医护人员认为不适宜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6.2献血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6.2.1口腔护理(包括洗牙等)后未满三天;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痊愈后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痊愈后未满半年者。
    6.2.2良性肿瘤:妇科良性肿瘤、体表良性肿瘤手术治疗后未满一年者。
    6.2.3妇女月经期及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6.2.4活动性或进展性眼科疾病病愈未满一周者,眼科手术愈后未满三个月者。
    6.2.5上呼吸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周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6.2.6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
    6.2.7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急性肾盂肾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泌尿系统结石发作期。
    6.2.8伤口愈合或感染痊愈未满一周者,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皮肤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二周者。
    6.2.9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6.2.10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甲型肝炎病愈后未满一年者,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

者。一年内前往疟疾流行病区者或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弓形体病临床恢复后未满六个月,Q 热完全治愈未满二年。
    6.2.11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不能献单采血小板及制备血小板的成分用全血。
    6.2.12一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2.13寄生虫病:蛔虫病、蛲虫病感染未完全康复者。
    6.2.14急性风湿热:病愈后未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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