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的目的是确定输血医学领域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规则。
血站部分:献血者和献血 1、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移植造血组织在内的血液捐献,都必须是自愿的、无偿的;不能强迫捐献者。 自愿无偿献血是指个人出于其自主意愿捐出其血液、血浆或细胞成份,而不接受任何报酬,不论是金钱还是可以折算成金钱的其他形式的报酬,如休假 (用于献血和来往交通的时间除外)。给予献血者小纪念品、点心和补偿直接交通费用是符合自愿无偿献血原则的。 献血者必须给予知情同意,同意捐献血液或血液成分,并且同意输血机构合法使用其血液。
2、血站的建立和运行不应该以营利为基础。
3、必须向献血者说明献血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必须保护献血者的健康和安全。为了提高血液中某种特定成分的浓度,对献血者施用任何物质都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标准。
4、受血者和献血者的姓名应互相保密;如遇特殊情况,仍然必须保证献血者信息的隐密性。
5、捐献者必须明白,捐献已感染的血液会给他人带来风险,并对受血者负有伦理责任。
6、献血必须以定期复审的医学选择标准为基础,并不应带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如性别、种族、国籍或宗教。献血者或潜在受血者都无权要求实行任何歧视。
7、血液采集必须在具有适当资质的执业医师的全面负责下进行。
8、所有与全血捐献和血液单采有关的事宜必须符合恰当地明确并被国际公认标准。
9、如果献血者和受血者受到了伤害,必须通知他们。
10、血液是公共资源,用血不应受到限制。
11、为了保护潜在受血者和献血者的利益,应该避免血液浪费。
医院部分:患者 12、必须让患者了解输血以及/或者替代性治疗已知的风险和益处。患者有权接受或拒绝输血。必须尊重任何有效的预先指令。
13、在患者无法事先给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输血治疗必须以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为基础。
14、输血治疗必须在执业医师的全面负责下进行。
15、真正的临床需要应当是输血治疗的唯一基础。
16、开具输血处方不应有经济利益目的。
17、患者应该尽可能只接受临床上合理且能够提供最大安全性的某种血液成分(血细胞,血浆和血浆制品)。
18、由国家或国际卫生机构和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机构制定的输血实践必须符合本伦理规范。
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接受本规范,并提供了详尽的技术支持。 (2000年7月12日ISBT会员大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