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献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以献1至2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其他有关献血量和间隔时间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由物价部门核准的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受优先用血待遇;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还享受返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的待遇。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可返还两倍于献血量的用血费用;累计献血量达到1600毫升的,终身全部返还用血费用。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返还与献血量等量的用血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凭《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医疗机构的用血凭证及能够确定献血者与用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到市中心血站办理费用返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积极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无偿献血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九条 对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献血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