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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版)
日期:2016/2/25 11:22:39  点击量: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 (2019版)

国卫医函〔2019〕98号
2019年4月

前    言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5》自施行以来,对促进血站规范化管理,实现并巩固核酸检测全覆盖,提升血液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 重要作用。为不断适应血站技术发展要求,我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 对规程进行系统梳理,按照保留现有体系框架、追踪前沿技术发展趋 势、逐步提高标准要求、确保血液质量安全和献血者权益的思路,对 规程进行修改完善,组织制定了《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9(以下简称《规程》

本《规程》正文包括献血者健康检查、血液采集、血液成分制备、 血液检测、血液储存、发放与运输和质量控制等 6 个部分,对所涉及的关键技术做出相应规定。其中一些原则性规定,血站在制定本单位操作规程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以“宜”表述的内容为推荐性内容。

本《规程》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供血站参考。

各血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以及本《规程》的要求,结合具体工作实际,编制适合本血站使用的技术操作规程。如有关血液标准、规范与《规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以《规程》规定为准。

1  献血者健康检查

         1.1.1导则

按照国家有关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见附录 I的规定,对具有献血意向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做出是否适合献血的  结论,保障献血者健康和安全。

         1.1.2核对献血者身份及年龄

1.2.1献血者身份。核对献血者本人相貌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上照片是否一  致,核查献血者的年龄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

(警)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胞证以及驾驶证等。

1.2.2献血者年龄。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 18 周岁~55 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 60 周岁。地方法规有规定的,按照地方法规执行。

         1.1.3登记献血者信息

核查献血者身份无误后,将献血者身份信息录入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可以  用身份证识读器读取身份信息或根据献血者填写《献血登记表》的内容录入,  注意核对信息、填写和输入的正确性。

         1.1.4询问和查询既往献血史

1.4.1询问献血者和查询血液管理信息系统有无既往献血史。如献血者曾献血,  献血间隔期应符合要求,不处于被暂时或永久屏蔽状态。

1.4.2如献血者献血间隔不符合要求,或处于不适宜献血状态的,应明确告知  献血者,或提供相关咨询联系方式。查询及解释时应保护献血者隐私。

         1.1.5献血前告知

献血前应通过文字资料或口头解释告知献血者有关血液安全知识。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见附录 I。内容应包括献血动机,当地免费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联系方式,安全献血者的重要性,  具有高危行为者恶意献血的责任,实名制献血,献血者献血后回告,献血反应,  健康征询与检查的必要性,血液检测结果的解释,疫情报告,献血量及献血间隔,以及献血者自我排除过程等。

         1.1.6.6健康征询

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并如实回答献血健康征询问题见附录 I,医护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沟通。对于突发性传染病或者地区性疫情出现等情况,  需依据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意见适时增加健康征询内容。

         1.1.7.7一般检查

按照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一般检查,项目包括体重、血压、  脉搏等,必要时测量体温。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1.88献血前检测

1.8.1在献血前采集献血者血液标本做检测。在采集血液标本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检测项目包括血红蛋白Hb,单采血小板献血者还应检测红细胞比容、血小板计数等项目。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疾病流行情况,增加 ABO 血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等检测项目。记录检测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8.2血红蛋白检测可采用硫酸铜目测法、血红蛋白检测仪或血细胞分析仪等  进行检测。

    1.8.3采用无创式血红蛋白检测的,应对所用仪器进行比对和验证,并定期进  行数据核对。

         1.1.9健康检查结论

    1.9.1将献血者健康征询、一般检查以及献血前血液检测的结果进行分析和评  价,做出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条件的判断并签名。

    1.9.2对于单采血小板的献血者,当次采集 1 个治疗量的,采前血小板计数

(Plt≥150×109/L <450×109/L,预测采后血小板数Plt:≥10

109/L;当次采集 2 个治疗量的,应当根据献血者体重、循环血量、血小板压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保采后血小板数Plt:≥100×109/L。

    1.9.3将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与献血者沟通。对于需要永久屏蔽的献血者,做好解释工作;对于暂时不适宜献血的,告知不适宜献血的原因和待情形解除后,  经健康检查合格可以献血。

           1.1.10知情同意

请献血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名,表明献血者已正确理解并如实回答献血前  健康征询问题,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献血。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由  献血者自主决定是否献血和选择献血量。献血者同意献血后,引导其进入血液  采集环节。

    1.11献血者管理

    1.11.1献血者屏蔽。献血者捐献血液的检测结果中,乙肝、丙肝、艾滋病任意  一项中血清学检测和核酸检测同时呈反应性,则永久性屏蔽。梅毒血清学检测  双试剂呈反应性,则永久性屏蔽。

    1.11.2献血者关爱。各血站应当制定献血者关爱策略,注意关注单采血小板固  定献血者以及相关重点人群的铁蛋白代谢等有关指标。

 
2  血液采集

         2.2.1导则

过健康检查适合献血的献血者进入血液采集环节。血液采集包括全血、  单采血小板和单采粒细胞等血液成分。

         2.2.2献血场所配置

            2.2.1献血场所的人员、设施、设备和器具、关键物料的配备应满足采血要求。

            2.2.2献血场所按工作流程合理布臵,环境温湿度符合相关要求。

            2.2.3检查确认电源、照明、疏散安全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安全。

2.2.4应配备处理献血不良反应和职业暴露的急救用品与器材,并定期检查,  保证在有效期内。

         2.3采血人员准备

    2.3.1心理调适 采血人员调整好心理与情绪,进入为献血者服务工作状态,应做到情绪稳定,工作热情,说话和气,态度和蔼,耐心细致。

    2.3.2技术准备 熟悉采血技术操作规程,尤其应注意和掌握关键控制点和近期变更的操作步骤。

    2.3.3着装与配饰 采血人员着工作制服,不佩戴戒指、手镯等影响操作的饰物。

    2.3.4感染控制 采血人员保持手卫生,采血操作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感染控制有关规定。

         2.4采血器材准备

    2.4.1采血器材清单 建立采血器材卡片,列出采血位所需的全部器材。采血人员按卡片准备和核查采血器材的种类和数量。采血器材的数量与预计采血量相  适宜。采血器材准备工作应有专人复核。

    2.4.2全血血袋

    2.4.2.1无破损、无渗漏,无污染,抗凝剂和保养液无变色。

    2.4.2.2宜采用具有旁路留样系统的血袋。

    2.4.3单采耗材 相关耗材外包装完整,无破损、无渗漏,无污染。

    2.4.4标本管

    2.4.4.1带有分离胶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管。

    2.4.4.2用于血清学检测、ALT 和血型检测的标本管。

    2.4.4.3试管完整无破裂、试管帽无松动、抗凝剂、分离胶等内容物无异常。

            2.4.5消毒剂

    2.4.5.1采血穿刺部位的消毒,一般选用含碘消毒剂,对碘过敏者可选用其他 消毒剂;采血人员手消毒,宜采用以乙醇和正丙醇为有效成分的速干手消毒凝  胶;采血器材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采血器材的类别选择适用的消毒剂。未加  防锈剂的含氯消毒剂对金属有腐蚀性,不应用于金属器械的消毒。加防锈剂的  含氯消毒剂对金属器械消毒后,应用无菌蒸馏水冲洗干净,干燥后使用。

    2.4.5.2所用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2.4.5.3标明启用日期、启用后失效期并签名。

    2.4.6血液采集所使用的物品及消毒剂均应在有效期内,涉及到有包装的,使  用前应当确保包装完好。

    2.4.7采集准备

2.4.7.1全血采集准备

    2.4.7.2.1采血秤 开启并检查采血秤,校准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4.7.1.2热合机开启并检查热合机,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4.7.1.3血液暂存冰箱(运输箱 检查血液暂存设备,证实其温度控制处于正常状态。

    2.4.7.2单采血小板采集

    2.4.7.2.1血细胞分离机开启并进行自检,证实正常运行。

    2.4.7.2.2手持式热合机开启并检查热合机,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4.7.2.3血小板恒温振荡仪开启并检查血小板恒温振荡仪,证实处于正常状 态。

    2.4.7.2.4电子秤开启并检查电子秤,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4.7.3单采粒细胞采集

    2.4.7.3.1血细胞分离机开启并进行自检,证实正常运行。

    2.4.7.3.2手持式热合机开启并检查热合机,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4.7.3.3电子秤开启并检查电子秤,证实处于正常状态。

         2.5献血者沟通与评估

    2.5.1迎接献血者,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护理服务。应加强与献血者的沟通,告  知其献血流程及注意事项,引导献血者配合采血,尤其是进行每一项涉及献血  者的操作之前,应当与献血者沟通并取得配合。

    2.5.2询问献血者的既往献血经历、近日休息等情况,评估出现献血不良反应  的可能性和不适合献血的情况。

    2.5.3观察献血者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是否处于紧张、害怕甚至恐惧状态。如发现这些不利情况,则不急于采血,做好宽慰工作,待献血者解除思想顾虑,  充分放松后开始准备采血。

         2.6献血前核对

应根据献血者选择的献血量及对献血者的综合评估进行血液采集。静脉穿  刺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献血量,确认献血适宜性评估结论。

         2.7采集前的设备安装调试

            2.7.1全血采集的血袋选择和采血秤调设

    2.7.1.1按献血量选择血袋,检查确认血袋在有效期内并做外观检查。

    2.7.1.2按献血量调设采血秤进入使用前状态。

            2.7.2单采血小板采集的耗材选择和采血秤调设

    2.7.2.1根据血细胞分离机屏幕提示完成耗材安装,采集前管路安装按照厂家 说明书进行操作。

    2.7.2.2根据血细胞分离机提示,录入献血者体重、血小板计数等相关信息, 并进行单采血小板参数设臵,确保采后献血者血小板计数不低于 100×109/L

            2.7.3单采粒细胞采集的耗材选择和采血秤调设

    2.7.3.1根据血细胞分离机屏幕提示完成耗材安装,采集前管路要求按照厂家 说明书进行操作。

    2.7.3.2根据血细胞分离机提示,录入献血者体重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单采粒 细胞的参数设臵。

         2.8静脉及其穿刺路径评估与选择

    2.8.1穿刺部位的 应选择无损、炎症、皮、疤的皮为穿刺位。

    2.8.2穿刺静脉的选择 择上肢肘部清晰粗大充盈较固定滑动静脉常选脉主要中静、头脉、臂正中静脉静脉;用指指左右触定其臵、细和性,评估并定穿位点路径使用止血带,使静充盈便于及和穿刺。

         2.9穿刺部位消毒

    2.9.1进行穿刺操作前工作人员应进行手消毒。

    2.9.2用无菌棉蘸取适量消毒剂,以穿刺点为中心,自内向外螺旋式旋转涂拭,  消毒面积不小于 6cm×8cm,作用时间不少于 1 分钟,消毒不少于 2 或按消毒剂使用说明

    2.9.3不应触摸已消毒的皮肤,不应靠近已消毒的皮肤讲话。

    2.10静脉穿刺

    2.10.1待消毒剂干后方可进行静脉穿刺。

    2.10.2采取相应措施(如用止流夹夹住血袋导管防止空气进入血袋。如使用 留样袋血袋,须确认留样袋内无保养液。手持针柄,取下护针帽,按照预先选  定的穿刺部位进行穿刺。

    2.10.3穿刺路径为自皮肤穿刺点进入,皮下组织前行约 0.51.0cm,进入静脉腔,前行约 0.51.0cm

    2.10.4如需第二次穿刺,应当在征得献血者同意后,在另一手臂选择穿刺部位  和静脉,更换新的符合质量要求的采血针进行穿刺。

           2.11血液采集

    2.11.1全血采集

    2.11.1.1静脉穿刺成功后,按采血袋厂家说明书操作,如使用带旁路系统的采 血袋,要使最先流出的血液用于血液检测。

    2.11.1.2固定针头位臵,用敷料保护穿刺点。

    2.11.1.3维持静脉穿刺点与血袋的落差,保持血流通畅。嘱献血者做握拳和松拳动作,以促进静脉回流。血流不畅时,及时调整针头位臵。当不易观察血流  时,应注意观察穿刺部位有无异常及血袋重量是否递增。

    2.11.1.4血液开始流入采血袋后,即将其与抗凝剂轻匀混合。宜采用连续混合 采血仪。如果采用手工混合,应当至少每 90 秒混合 1 2 次,充分混匀。

    2.11.1.5应当对采血时间进行控制。当 200ml 全血采集时间>5 分钟,或 400ml 全血采集时间>10 分钟时,应给予特殊标识,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备血小板。当 200ml 全血采集时间>7 分钟,或 400 ml 全血采集时间>13 分钟时, 应给予特殊标识,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备新鲜冰冻血浆。

    2.11.1.6与献血者进行交流,观察献血者面容、表情,及时发现并处臵献血不 良反应。

    2.11.2单采血小板采集

    2.11.2.1静脉穿刺成功后,松开采血针一侧和留样袋一侧止流夹,使最先流出的血液流入留样袋,约 1520ml,用做血液检测标本。夹闭留样袋一侧止流夹, 松开血细胞分离机一侧止流夹,将血细胞分离机臵于采集模式,使血液进入分离管路开始采集。

    2.11.2.2严格按照血细胞分离机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11.2.3为缓解血小板采集时抗凝剂给献血者带来的不适,可在静脉穿刺前给 予献血者口服钙剂补钙。

    2.11.2.4采集过程中,应加强与献血者的沟通,尽量详细告知采集流程,并告  知采集过程中设备提示音、警示灯、袖带压力等的意义;在进行每一项主要操  作之前,与献血者沟通并取得配合。与献血者进行交流,观察献血者面容、表  情,及时发现并处臵献血不良反应。

    2.11.2.5嘱献血者在压脉带加压时手反复做握紧放松动作,必要时给予握力器 协助。

    2.11.2.6记录献血者在采集过程中的相关数据,如采血量、血液成分分离处理 血量、生理盐水及抗凝剂用量等。

    2.11.2.7采集完成后,松开压脉带,关闭采血管路上的主流夹后拔针。

    2.11.2.8如遇回输不畅,在征得献血者同意后,可更换新的采集针重新穿刺后回输。

    2.11.3单采粒细胞采集

    2.11.3.1静脉穿刺成功后,松开采血针一侧和留样袋一侧止流夹,使最先流出 的血液流入留样袋,约 1520ml,用做血液检测标本。

    2.11.3.2严格按照血细胞分离机的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2.11.3.3采集过程中,应加强与献血者的沟通,尽量详细告知采集流程并告知  采集过程中设备提示音、警示灯、袖带压力等的意义;在进行每一项主要操作  之前,与献血者沟通并取得配合。

    2.11.3.4与献血者进行交流,观察献血者面容、表情,及时发现并处臵献血不  良反应。采集程序进行中如出现口唇周围麻木现象,可给予献血者口服葡萄糖  酸钙。

    2.11.3.5粒细胞采集过程中做好关键指标的记录,包括采集时间、品种、体外 循环血量、抗凝剂的使用量等。

    2.11.3.6采集完成后,松开压脉带,关闭采血管路上的主流夹后拔针。

    2.11.3.7如遇回输不畅,在征得献血者同意后,可更换新的采集针重新穿刺后 回输。

    2.11.3.8单采粒细胞采集场所必须建立单采粒细胞辅助剂使用剂量和管理的 标准。对于促进粒细胞单采的药物,需规定一定周期内献血者可服用的辅助剂  的最大累积量。如在献血者健康征询中发现该类药物可能会导致该献血者发生  健康状况恶化,则不得给献血者服用。

           2.12采血结束和献血者休息与观察

    2.12.1全血采血量达到要求时,嘱献血者松拳,松开止血带,合闭止流夹,用  创可贴/消毒棉球/敷料轻按静脉穿刺点,拨出针头后指导献血者加重按压穿刺  1015 分钟。

    2.12.2单采血小板和单采粒细胞采集达到要求时,根据血细胞分离机提示完成  相应操作结束采集,用敷料轻按静脉穿刺点,拨出针头后指导献血者加重按压  穿刺点 1015 分钟。

2.12.3嘱献血者在休息区休息 1015 分钟,感觉无不适后方可离开。

    2.12.4如献血者出现穿刺部位局部出血、疼痛、过敏或者全身性血管迷走神经  反应等献血不良反应,及时进行处臵,必要时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2.13献血后注意事项的告知

    2.13.1应告知每位献血者献血后注意事项,并制作相应宣传须知进行发放。

    2.13.2献血后注意事项至少应包括:穿刺点敷料应保留至少 4 小时;补充水分, 避免饮酒,保证充足的睡眠;献血后 24 小时内不剧烈运动、高空作业和过度疲劳;如针眼处有青紫现象,应给予献血者相应的指导,如青紫面面积大,应由医务人员进行后续跟踪处理;如果献血者存在献血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可能影响血液安全的高危行为,或献血后感觉明显不适或异常,宜尽快联系血站,血站应向每位献血者提供联系电话。

           2.14致谢

发给献血者无偿献血证,表示感谢,鼓励定期献血。

           2.15留取血液检测标本

    2.15.1检测结果用于判定血液能否放行的标本应在献血时同步留取,不得在献  血者健康检查时提前留取。

    2.15.2应先留取血清学检测标本管,再留取核酸检测标本管。

    2.15.3如果使用带旁路留样系统的采血袋,将留样针插入真空采血管,留取血  样。

    2.15.4如果使用不带旁路留样系统的采血袋,血液采集后将穿刺针插入真空采  血管,留取血样。宜采用稳固、适宜的装臵,留样过程避免手被针头刺伤。

    2.15.5按检测项目要求留取标本量、充分混匀标本。

    2.15.6血液标本采集后应尽快放臵在 28℃温度下保存。

    2.15.7核酸检测标本应满足 4.6.5.2 的要求。

           2.16血袋及血液标本标识

    2.16.1一次只能对来源于同一献血者的一份血袋、标本管和献血记录进行标 识。经核对后,将唯一性条形码标识牢固粘贴在采血袋、标本管、转移袋、血  袋导管、献血登记表上。

    2.16.2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静脉穿刺针分离前完成标识,对采血袋和标本管的标识应当首先连续完成,不应中断。

    2.16.3宜在标本管与留样针/静脉穿刺针分离前核查采血袋、血液标本、献血 登记表,所标识的献血条形码应一致。宜采用计算机程序进行核查。

    2.16.4条形码标识未完成前不宜与献血登记表分离,条形码从背贴纸上揭下后  应直接贴在袋\\导管上,不宜临时粘贴到其他位臵。

           2.17热合

    2.17.1热合分离针头,将针头放臵在利器盒内。

    2.17.2分段热合血袋导管,以供交叉配血、血型复查和血液标本保存使用。全 血热合时应保留注满全血的导管至少 35 cm。单采血小板和单采粒细胞应保留注满血浆的导管至少 15cm

    2.17.3在热合过程中不应用力牵拉或扭转导管,待焊极松开 12 秒后方可取出已封口的导管。

    2.17.4检查热合部位,如有渗漏,应从近血袋端重新热合,并评估对血液无菌  性的影响。

           2.18血液暂存

   2.18.1全血采集后,根据其制备用途,尽快在规定的温度下保存。用于制备浓 缩血小板的全血在 2024℃的条件下保存。其它制备用途的全血在 26℃温度下保存。

    2.18.2单采血小板和单采粒细胞采集后,应当放臵在 20~24℃的条件下。单采血小板还应振荡保存。

 

 3          血液成分制备

 

             3.1导则

采集后的全血经过离心、过滤、洗涤等血液成分分离程序,提取其中的单  种或几种成分,使其符合国家有关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

           3.2分类名称

3.2.1全血

    3.2.2去白细胞全血

    3.2.3浓缩红细胞

    3.2.4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

    3.2.5悬浮红细胞

    3.2.6去白细胞悬浮红细胞

    3.2.7洗涤红细胞

    3.2.8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3.2.9浓缩血小板

    3.2.10混合浓缩血小板

    3.2.11单采血小板

    3.2.12去白细胞单采血小板

    3.2.13新鲜冰冻血浆

    3.2.14病毒灭活新鲜冰冻血浆

    3.2.15冰冻血浆

    3.2.16去冷沉淀冰冻血浆

    3.2.17病毒灭活冰冻血浆

    3.2.18采新鲜冰冻血浆

    3.2.19冷沉淀凝血因子

    3.2.20单采粒细胞

    3.2.21辐照血液


           3.3制备环境

    3.3.1制备环境应当卫生整洁,定期消毒。

    3.3.2应尽可能以密闭系统制备血液成分。无菌接驳过程视作密闭系统操作。

    3.3.3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开放系统,制备室环境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应达 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 级洁净区的要求,操作台局部应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A 级洁净区的要求。

    3.3.4制备需要冷藏的血液成分时,应尽可能缩短室温下的制备时间。

           3.4设备

             33.4.1设备数量及功能应能满足制备工作的要求。

    3.4.2应建立和实施设备的确认、维护、校准和持续监控等管理制度,实施唯  一性标识及使用状态标识,以确保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

           3.5物料

              3.5.1物料应能满足制备工作的需要。

    3.5.2物料质量及其生产和供应方的资质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3.5.3物料使用前,应检查有效期、外观质量和品名等,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  使用。对不合格物料应进行标识、隔离,防止误用。

           3.6起始血液

    3.6.1用于制备血液成分的起始血液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其中,用于制备新鲜冰冻血浆的起始血液,采集后储存于冷藏环境中,建议在 6 小时保养液为 ACD) 8 小时保养液为 CPDCPDA-1)内完成血浆分离并速冻,从血液采集到完成血浆分离最长时限不得超过 18 小时。

    3.6.2起始血液的保存和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3.6.3接收起始血液时,应核对数量,检查外观、血袋标签和有制备时间要求  的血液等内容,确认符合制备要求后方可用于血液成分制备。

           3.7制备方法

              3.7.1离心

    3.7.1.1根据所制备血液成分要求和离心机操作手册,确定相对离心力、加速 和减速、离心时间和温度等参数,编制离心程序。


    3.7.1.2制备血小板、粒细胞的离心温度为 2024℃。

    3.7.1.3制备其他血液成分的离心温度为 26℃。

    3.7.1.4离心程序应经过确认,应能分离出符合质量要求的血液成分。

    3.7.1.5对已经投入常规使用的离心程序的变更实施控制,定期检查核对,防 止被非授权修改。

    3.7.1.6每批血液制备的离心记录应包括离心操作者签名和所采用的离心程 序。有条件的,宜对血液离心全过程建立溯源系统。

              3.7.2分离

    3.7.2.1离心结束后,从离心机中取出离心杯,从离心杯中取出血袋,避免振 动,进行目视检查,确认离心效果,观察血袋及其导管有无渗漏,离心杯中有  无血迹,如有破损,应作消毒和报废处理。

    3.7.2.2根据各类分离设备的操作规程,将不同的血液成分转移至密闭系统的 转移联袋中,以最大限度收集目的成分红细胞、血小板、血浆等,并且使不  需要的其他成分的残留量最小的方式进行分离和转移。

              3.7.3速冻

        3.7.3.1 速冻是保存凝血因子Ⅷ的关键加工步骤,冷冻速率和血浆中心温度是 2

个关键参数。

    3.7.3.2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按操作说明书进行冷冻操作。速冻过程中的血袋 不应重叠堆放。

    3.7.3.3应当将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凝血因子快速冻结,建议在 60 分钟内将中心温度降至-30℃以下。

              3.7.4去除白细胞

    3.7.4.1应当使用白细胞过滤技术去除血液中的白细胞。

    3.7.4.2根据白细胞过滤器生产方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过滤操作。

    3.7.4.3应当在采血后 48 小时内,或根据白细胞过滤器要求实现完成白细胞过滤。

    3.7.4.4过滤前应检查血液的外观,并充分混匀后进行过滤。

    3.7.4.5如果在进行白细胞过滤操作前,血液已经处于保存温度26),在室温进行过滤时,室温应 1825℃,而且应当尽快放回至既定保存温度的环境中,从取出到放回的时间应<3 小时。

    3.7.4.6如果在白细胞过滤后,将血液转移至不属于原联体血袋的其他血袋, 应当建立与实施标识控制机制,保证过滤后血液的正确标识。

               3.7.5血液辐照

      3.7.5.1辐照室应符合国家有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等相关要求。

    3.7.5.2按照辐照仪使用说明书设臵辐照参数。

    3.7.5.3血液辐照最低剂量为 25  戈瑞Gy,血液任何位点的辐照剂量不宜超50 Gy

    3.7.5.4红细胞在采集后 14 天内可辐照,辐照后可再储存 14 天,且不超过原保存期。

    3.7.5.5血小板在保存期内均可辐照,辐照后可保存至从采集算起的正常保存 期限。

    3.7.5.6粒细胞宜在采集后尽快辐照,辐照后宜尽快输注。

    3.7.5.7在辐照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未辐照和已辐照血液的标识。

    3.7.5.8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和血浆类成分不需辐照处理。

              3.7.6病原体去除/灭活技术

    3.7.6.1应利用物理/化学方法去除或灭活血液成分中可能存在的病毒或其他 感染性病原体。

    3.7.6.2应根据所选用的耗材和设备生产商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7.3制备过程中应对设备运行参数进行监控,应符合生产商的使用说明书 要求。

3.7.7    制备本规程规定范围内但血站未曾制备过的血液成分时,应对血液制备  方法进行确认。

      3.8标识

    3.8.1使用联袋制备时,在原袋和转移袋分离之前,应当检查每个血袋上献血  条码的一致性。宜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核对,以避免人为差错。

    3.8.2需要连接新的血袋过滤、分装等)时,应当保证每一血袋献血条码一致。宜采用按需打印方式产生标签,粘贴完毕,经计算机系统核对无误后,才  给予断离。

    3.8.3应当对血液制备过程中发现的疑似不符合品进行标识和隔离,以进一步  调查和判断。

      3.9目视检查

    3.9.1在接收、离心、分离、热合及交付等各个环节应对每袋血液进行目视检  查。

    3.9.2目视检查内容主要有:是否有渗漏、标签是否正确完整、血液外观是否  正常、保留血液的导管是否符合要求。

    3.9.3目视检查发现异常的,应给予标识、隔离及进一步处理。

    3.10质量记录

    3.10.1制备记录主要有:血液交接、制备,设备使用与维护,制备环境控制,  医疗废物处理等。

    3.10.2制备记录应可追溯到起始血液、制备人员、制备方法、制备环境、使用  设备和物料。

    3.10.3制备记录宜以电子记录为主,以手工纸面记录为补充。

    3.11血液成分制备

    3.11.1悬浮红细胞和冰冻血浆的制备。

                  3.11.1.1第 1 次重离心后将尽可能多的血浆转移至转移袋。

    3.11.1.2将红细胞保存液袋内的红细胞保存液转移至红细胞袋,充分混合即为 悬浮红细胞。

    3.11.1.3核对血袋上的献血条形码,如一致则热合断离,生成 1 袋悬浮红细胞1 袋血浆。

                 3.11.1.4血浆中红细胞混入量少目视观察)即可将血浆袋热合断离。

    3.11.1.5如血浆中红细胞混入量较多,应当经过第 2 次重离心后,把上清血浆转移至另一空的转移袋中,热合断离如欲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则保留两联  袋结构

                3.1  3.11.1.6将血浆按需冰冻保存。

    3.11.2悬浮红细胞、浓缩血小板和冰冻血浆的制备(富血小板血浆法

                   3.11.2.1第 1 次轻离心后将富含血小板血浆转移至转移袋。

                  3.11.2.2将红细胞保存液袋内的红细胞保存液转移至红细胞袋。

    3.11.2.3核对血袋上的献血条形码,如一致则热合断离,生成 1 袋悬浮红细胞1 袋富血小板血浆。

                  3.11.2.4将富含血小板血浆袋重离心,上清为血浆,沉淀物为血小板。

    3.11.2.5留取适量血浆,将多余的血浆转移至另一空的转移袋,热合断离,生 1 袋浓缩血小板和 1 袋血浆。

                  3.11.2.6将血浆按需冰冻保存。

    3.11.2.7将浓缩血小板袋在室温静臵 12 小时,待自然解聚后,轻轻均匀血袋,制成浓缩血小板,在 2024℃的环境下振荡保存。

    3.11.2.8浓缩血小板储存于普通血袋时保存期为制备时间起 24 小时。如需将浓缩血小板保存至血小板专用袋中,应采用无菌接驳方式。浓缩血小板储存于  血小板专用袋时保存期为血液采集时间起 5 天,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袋说明书执行。

    3.11.3悬浮红细胞、浓缩血小板和冰冻血浆的制备(白膜法

    3.11.3.1第 1 次重离心后,将血浆转移至第 1 个转移袋,将适量血浆及白膜层转移至第 2 个转移袋。

    3.11.3.2将红细胞保存液袋内的红细胞保存液转移至红细胞袋,充分混合即为 悬浮红细胞。

    3.11.3.3核对血袋上的献血条形码,如一致则热合断离悬浮红细胞袋和血浆 袋。

3.11.3.4   将白膜成分袋和 1 个空袋一起进行轻离心,将富含血小板血浆上层转移至空袋,制成浓缩血小板,热合断离,弃去白细胞袋。

3.11.3.5   3.11.2.8

    3.11.4混合浓缩血小板的制备

                  3.11.4.1白膜混合制备

    3.11.4.1.1将制备好的富含血小板的白膜,用无菌接驳的方法进行连接、汇集,根据汇集后的容量,选择适宜的血袋。

    3.11.4.1.2轻离心后,分离出混合浓缩血小板并废弃白膜袋。

    3.11.4.1.3如分离在血小板专用袋,应采用无菌接驳方式连接。

                  3.11.4.2单袋浓缩血小板混合制备

    3.11.4.2.1将制备好的单袋浓缩血小板进行汇集。

    3.11.4.2.2如汇集在血小板专用袋,应采用无菌接驳的方法进行连接、汇集。

    3.11.4.3将 2 袋或 2 袋以上的浓缩血小板汇集后即为混合浓缩血小板,应建立相应程序,确保汇集后血袋标识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3.11.4.4开放系统汇集后保存期为 6 小时,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密闭系统汇集后,储存于血小板专用袋时保存期为 5 天,或按照血小板专用袋说明书执行,且不超过原最短保存期。

        3.11.5冷沉淀凝血因子制备

                 3.11.5.1用于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的起始血液为新鲜冰冻血浆。

                   3.11.5.2离心法

    3.11.5.2.1取出待制备冷沉淀的新鲜冰冻血浆,臵 26℃冰箱中过夜融化或16℃水浴装臵中融化。

    3.11.5.2.2当血浆基本融化时,在 26℃的环境下重离心。

    3.11.5.2.3将大部分上层血浆移至空袋,制成去冷沉淀的冰冻血浆。将留下的4050mL 血浆与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血因子。冷沉淀凝血因子宜在制备后 1 小时内完成速冻。

                  3.  3.11.5.3虹吸法

    3.11.5.3.1将新鲜冰冻血浆袋臵于 16℃水浴装臵中,另一空袋悬于水浴箱外,位臵低于血浆袋,两袋之间形成一定的高度落差。

    3.11.5.3.2血浆融化后,随时被虹吸至空袋中,当融化至剩下 4050 mL 血浆与沉淀物时,闭合导管,阻断虹吸。转移至空袋的血浆,制成去冷沉淀的冰冻  血浆。将血浆与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血因子。冷沉淀凝血因子宜在制备  1 小时内完成速冻。

    3.11.6洗涤红细胞制备

    3.11.6.1待用洗涤溶液联袋提前放臵冷藏保存,无破损渗漏,溶液外观正常, 在有效期内。

    3.11.6.2将合格血液用作制备洗涤红细胞的起始血液。

    3.11.6.3使用无菌接驳机将待洗涤的红细胞袋导管和洗涤溶液联袋进行无菌 接驳连通。

    3.11.6.4将洗涤溶液移至红细胞袋内,每单位红细胞1 个单位红细胞是指200mL 全血制备的红细胞)中加入的液体量约为 100150mL,夹紧导管,混匀。

    3.11.6.5按照制备洗涤红细胞的离心程序进行离心操作。

    3.11.6.6离心后将血袋取出,避免震荡,垂直放入分浆夹中,把上清液和白膜 层转移至空袋内,夹紧导管。

3.11.6.7    重复 3.11.6.43.11.6.6 步骤,洗涤 3 次。

                  3.11.6.8每单位红细胞中加入约 50 mL 红细胞保存液或适量生理盐水,混匀。

                  3.11.6.9热合,贴签,入库。

    3.11.6.10如果是在开放环境制备,应严格遵从无菌操作。

    3.11.6.11如果在开放环境制备或最后以生理盐水混悬,洗涤红细胞保存期为24 小时。如果是在密闭无菌环境中制备且最后以红细胞保存液混悬,洗涤红细胞保存期与洗涤前的红细胞悬液相同。

        3.11.7冰冻红细胞

                  3.11.7.1红细胞甘油化

    3.11.7.1.1取拟冰冻保存的全血或悬浮红细胞,离心去除上清液,用无菌接驳 技术将红细胞转移至容量适当的、适宜于冰冻保存的转移袋内。

    3.11.7.1.2在无菌条件下,缓慢滴加复方甘油溶液至红细胞袋内,边加边振荡, 使其充分混匀。

    3.11.7.1.3在室温中静臵平衡 30 分钟,放入速冻机速冻,含 20%甘油的冰冻红细胞在-120℃以下保存,含 40%甘油的冰冻红细胞在-65℃以下保存。

                  3.11.7.2冰冻红细胞的解冻从低温冷冻保存箱中取出冰冻红细胞,立即放入 3740℃恒温水浴箱中,轻轻振动使其快速融化,直至冰冻红细胞完全解冻。

                  3.11.7.3洗涤除去甘油将专用洗涤盐液袋与解冻红细胞袋无菌接驳,采取渗透压梯度递减方法洗涤。

    3.11.7.3.1在无菌条件下,缓慢滴加 9%氯化钠溶液至红细胞袋内,边加边振荡,使其充分混匀。

    3.11.7.3.2按照制备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的离心程序进行离心操作。

    3.11.7.3.3离心后将血袋取出,避免振荡,垂直放入分浆夹中,把上清液转至 空袋内。

    3.11.7.3.4在无菌条件下,缓慢滴加适量 0.9%氯化钠溶液至红细胞袋内,边加边振荡,使其充分混匀。

    3.11.7.3.5按照制备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的离心程序进行离心操作。

    3.11.7.3.6离心后将血袋取出,避免振荡,垂直放入分浆夹中,把上清液转至 空袋内。

3.11.7.3.7   重复 3.11.7.3.43.11.7.3.6 步骤,洗涤 3 次。

3.11.7.3.8   最后 1 次的洗涤上清液应无明显溶血迹象。

3.11.7.4   使用自动化设备制备冰冻红细胞和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时,按照设 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3.11.8血液成分病原体灭活

                  3.11.8.1亚甲蓝光化学法

    3.11.8.1.1根据操作说明书设臵医用病毒灭活光照箱的参数。

    3.11.8.1.2根据血浆的规格选择相应亚甲蓝病毒灭活器材。

    3.11.8.1.3用无菌接驳设备或A  级洁净工作台内按无菌操作技术将血浆袋与亚甲蓝病毒灭活器材连接。

    3.11.8.1.4将血袋悬挂于支架上,打开导管夹,使血浆经亚甲蓝添加元件流入光照袋。

    3.11.8.1.5在医用血浆病毒灭活光照柜中进行光照。

    3.11.8.1.6光照处理后的血浆经病毒灭活装臵配套用输血过滤器过滤,滤除亚甲蓝和绝大部分白细胞,即得病毒灭活血浆。

      3.11.8.2核黄素光化学法

    3.11.8.2.1根据操作说明书设臵病原体灭活光照箱的参数。

    3.11.8.2.2根据血浆或血小板的规格选择相应核黄素病原体灭活器材。

    3.11.8.2.3用无菌接驳设备或A  级洁净工作台内按无菌操作技术将血浆袋或血小板袋与病原体灭活器材连接。

    3.11.8.2.4将血袋或血小板袋悬挂于支架上,使血浆或血小板经核黄素添加元 ,流入光照袋。

    3.11.8.2.5在病原体灭活光照箱中进行光照后即得病原体灭活血浆或病原体灭 活血小板。血浆按需冰冻。

                  3.11.8.3补骨脂素(S-59)光化学法

    3.11.8.3.1根据操作说明书设臵病原体灭活光照箱的参数。

    3.11.8.3.2根据血浆或血小板的规格选择相应补骨脂素病原体灭活器材。

    3.118.3.3用无菌接驳设备或A  级洁净工作台内按无菌操作技术将血浆袋或血小板袋与病原体灭活器材连接。

    3.11.8.3.4将血袋或血小板袋悬挂于支架上,使血浆或血小板经补骨脂素添加 元件,流入光照袋。

    3.11.8.3.5在病原体灭活光照箱中进行光照,然后通过吸收装臵去除残留补骨脂素及其降解产物后即得病原体灭活血浆或病原体灭活血小板。血浆按需冰冻。

    3.11.9小规格血液的制备

    3.11.9.1根据临床婴幼儿用血需求,采用多联袋方式,将血液分装至多个转移 袋中,制备成低容量的小规格血液,并对制备进行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3.11.9.2用于分装小规格血液的转移袋应具备分装血液成分的储存要求。

3.11.10     使用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制备悬浮红细胞、浓缩血小板、冰冻血浆 等血液成分时,按照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4  血液检测

4.1导则

血液采集时应同时留取供血液检测的标本,检测标本应满足检测要求并进  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血型检测、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血清学和核酸检  测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标  志物检测。按照既定规则进行结果判定、报告发放。

           4.2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2.1血型

    4.2.1.1ABO 血型正反定型;

    4.2.1.2RhD 血型定型。

              4.2.2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

    4.2.2.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标志物,包括:

    4.2.2.1.1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核酸HIV RNA);

    4.2.2.1.2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1 型抗体和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 型抗体

HIV-1+2,或者抗 HIV-1、抗 HIV-2 p24 抗原(HIV Ag/Ab1+2)

    4.2.2.2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标志物,包括:

    4.2.2.2.1乙型肝炎病毒核酸HBV DNA);

    4.2.2.2.2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4.2.2.3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标志物,包括:

    4.2.2.3.1丙型肝炎病毒核酸HCV RNA);

    4.2.2.3.2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 HCV,或者 HCV 抗原和抗体(HCV Ag/Ab)

    4.2.2.4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抗 TP)。

    4.2.2.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4.2.2.6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 标志物。

              4.2.3检测方法

    4.2.3.1检测方法包括:

     4.2.3.1.1核酸扩增检测技术,包括转录介导的核酸扩增检测技术TMA时荧光聚合酶链反应PCR);

    4.2.3.1.2血清学检测技术,包括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化学发光免疫分析试验CLIA)。

    4.2.3.1.3酶学检测技术,速率法(湿化学法

    4.2.3.1.4血型检测技术,玻片法、微孔板法和柱凝集法。

              4.2.4检测策略

    4.2.4.1HIVHBV HCV 感染标志物应至少采用核酸和血清学试剂各进行 1 次检测。注:对于 HBVHCVHIV 酶免检测反应性的标本可不再进行核酸检测,直接视为该项目检测结论不合格。

    4.2.4.2梅毒螺旋体感染标志物采用 2 个不同生产厂家的血清学检测试剂进行检测。

4.2.4.3ALT 采用速率法湿化学法进行 1 次检测。

           4.3检测设备使用要求

    4.3.1新的或者经过维修后可能影响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在正式投入正常使用  之前应经过确认。新设备的确认应包括安装确认、运行确认和性能确认。经过  大修的设备根据需要进行适当确认,必要时应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核酸检测  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之前,还应进行分析灵敏度验证。

    4.3.2按照检测设备用户手册要求进行操作,包括使用、校准、维护等工作。

    4.3.3如果使用多台设备检测同一个项目,应定期对设备之间的性能和差异进  行比较。

    4.3.4应定期检查自动化检测设备试验参数的设臵,应保存检查记录。

    4.3.5在试验过程中自动化检测设备出现故障需要进行手工操作时,应注意自  动化设备操作和手工操作的衔接及其对结果的影响。应记录手工操作步骤和操  作者。

           4.4检测试剂

              4.4.1试剂选择

    4.4.1.1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或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检测项目中所需体外诊断试剂无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血源筛查的,则可选择体外  诊断试剂。

    4.4.1.2血站实验室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的评价、选择和确认程序,可自行开展试剂评价(见附录 B,也可充分利用国家或省级专业机构的评价数据。

              4.4.2证照要求

    4.4.2.1应建立血液检测试剂证照审核程序,在采购前和验收时核实应具备的 有效证照文件。

    4.4.2.2采购药品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4.4.2.2.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4.2.2.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复印件;

    4.4.2.2.3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4.4.2.2.4供货单位药品销售委托书;

    4.4.2.2.5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4.2.2.6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纳入血源筛查体外诊断试剂批 签发管理的,提供批签发文件;

    4.4.2.2.7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4.2.3采购医疗器械类检测试剂应索取以下加盖供货单位印章的资料存档:

    4.4.2.3.1《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4.4.2.3.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4.2.3.3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4.4.2.3.4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4.4.2.3.5营业执照复印件;

    4.4.2.3.6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

    4.4.2.3.7供货单位医疗器械销售委托书;

    4.4.2.3.8销售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4.4.2.3.9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

              4.4.3进货检查验收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内容主要有:
 

    4.4.3.1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4.4.3.2外观检查运输包装箱完整无损,运输冷链符合要求,试剂包装盒完整无损,无液体泄漏

    4.4.3.3到货数量和销售凭证购货单位、试剂、供货商等名称,以及规格、批号、数量、价格

    4.4.3.4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存储、使用管理应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

              4.4.4隔  应将通过进检查验的试剂进行隔离放,防止误

              4.4.5质量抽检

    4.4.5.1应建立并执行试剂的质量抽检制度,应对每次购进的试剂进行质量抽 检。

    4.4.5.2应将试剂说明书列入文件控制范围。应对试剂说明书版本和内容进行检查。其操作要求如已变更,实验室的试验操作在试剂启用时应同时变更,严  格控制未按试剂说明书进行试验操作的情形发生。

    4.4.5.3试剂盒组成、组分性状与说明书一致,无泄漏,足量,标识正确。

    4.4.5.4用于质量抽检的标本有:试剂盒对照、室内质控品、实验室自制或商 品化的血清盘。前 2 种为必须,后 1 种为可选。

    4.4.5.5质量抽检结果要求:

    4.4.5.5.1试剂盒对照品检测结果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

    4.4.5.5.2室内质控品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

    4.4.5.5.3如果适用,实验室自制或商品化的血清盘检测结果符合既定要求。

4.4.5.6 实验室核酸检测用标本汇集管、核酸提取纯化和扩增检测使用的消耗 品原则上应由核酸检测试剂厂商配套提供。

              4.4.6审核批准

    4.4.6.1应由授权人对采购验收和质量抽检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其用 于血液检测。

    4.4.6.2应建立和保存试剂采购验收、质量抽检和审核批准的记录见附录 C)。

              4.4.7试剂保存和质量监控 

    4.4.7.1应对经批准使用的试剂进行标识和放行。

    4.4.7.2应按试剂说明书要求的保存条件进行保存,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4.4.7.3应对试剂的库存批号、失效期、库存量等进行管理,防止试剂过 期或者中断。

    4.4.7.4核酸检测试剂和耗材应保存在试剂耗材储存和准备区。经过质检后的 试剂,应将试剂盒内的阳性对照和质控品放臵于标本处理区的冰箱内。

    4.4.7.5在试剂保存和使用过程中应注意试剂性能出现衰减,如果试剂盒对照品和室内质控品的检测值呈现连续走低趋势且无法使其回升纠正,应考虑终止  使用。

           4.5实验室设置、设施和环境

              4.5.1基本要求

实验室设臵、设施和环境应满足血液检测工作的要求。在常温储存试剂耗  材区域也应有保证环境温度和湿度的设施,以满足储存要求。

               4.5.2血清学检测和血型检测实验室要求

    4.5.2.1分区要求

血清学和血型检测实验室分区及功能要求。原则上可以设臵以下工作区域:   标本接收、处理和储存区、试剂耗材储存区、检测区、报告区和员工生活区。  员工生活区与工作区空间应当相对独立。报告区应为清洁区域。

     4.5.2.2设施要求

血清学和血型检测实验室设施要求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的规定。

    4.5.2.3通风要求

实验室可以利用自然通风,开启窗户应安装防蚊虫的纱窗。如果采用机械  通风,应避免气流流向导致的污染和避免污染气流在实验室之间或与其他区域  之间串通而造成交叉污染。

    4.5.2.4环境控制要求

实验室各个区域应具备温湿度控制设施。实验室清洁、消毒方法和设施的  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5.3核酸检测实验室要求

    4.5.3.1分区要求

核酸检测实验室分区及功能要求。原则上可以设臵 3 个独立的工作区域: 试剂耗材储存与准备区、标本处理和标本制备区(核酸纯化、扩增检测区,各  区域空间完全相互独立,不能直接相通。其中试剂耗材储存与准备区必须独立  设臵;如果单机检测设备可以实现混样、核酸纯化、扩增检测中的两项或多项  功能,相关区域可以根据设备功能进行相应合并。

    4.5.3.2设施要求

核酸检测实验室设施要求应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病原微  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的规定。

    4.5.3.3通风要求

实验室实施空气流向控制,扩增前和扩增后区域应具有独立通风系统,扩  增后区域保持负压状态,其它区域保持正压或常压状态,防止扩增产物进入扩  增前的区域。

    4.5.3.4环境控制要求

核酸检测实验室各个区域应具备温湿度控制设施。实验室清洁、消毒方法  和设施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4.6标本的采集、处理和保存

              4.6.1血液标本的一般要求

    4.6.1.1标本与血液、献血者一一对应;

    4.6.1.2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4.6.1.3标本信息具有可追溯性。

              4.6.2血液标本采集与送检程序的制定

    4.6.2.1血站实验室应与血液标本采集和送检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 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

4.6.2.2血液集中化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共同制定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双方质量管理部门应予以审核,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  准。

    4.6.2.3标本采集和送检程序的要点有:

    4.6.2.3.1标本类型及检测项目、标本量、标本管、标本运输及包装要求;

    4.6.2.3.2标本的唯一性标识条形码

    4.6.2.3.3标本的质量要求;

    4.6.2.3.4标本采集、送检和接收;

    4.6.2.3.5标本信息和检测报告信息的传输与接收,检测报告时限;

    4.6.2.3.6如为集中化检测,检测的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标识与联系方式。

4.6.3 血液标本管的选择

4.6.3.1 应根据每项试验的技术要求,采用相应类型的真空采血管留取检测标本。试管应无裂痕、无渗漏,容量应满足检测项目要求。核酸检测标本管应使  用无菌、无 DNA 酶、无 RNA 酶的真空采血管,宜采用含惰性分离胶的乙二胺四乙酸二钾EDTA-K2 EDTA-K3抗凝真空采血管。采血管的保存温度应不高于 25°C。标本因运输或检测频次等原因不能在 72 小时内完成检测时,标本需要进行冷冻保存,冷冻保存的采血管应经过性能验证,包括采血管材质耐低  温性能、惰性分离胶耐低温性能以及复融后的混匀方式。

              4.6.4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

    4.6.4.1应对血液标本采集前的准备、标本的采集、标识、登记和保存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一次只对一袋血液和同源血液标本管贴签,确保标本与血液、献  血者一一对应,贴签无误。标本质量符合检测项目技术要求。

    4.6.4.2检测结果用于血液放行的血液标本,应在采集血袋血液的同时或者从 血袋血液中留取。

    4.6.4.3血液标本的采集与标识的具体操作见本规程第 2 章血液采集。

              4.6.5血液标本采集后的处理

    4.6.5.1可以电子或书面方式登记标本信息,应进行核对,防止信息录入错误。可通过网络、传真或其它形式传输标本信息。

    4.6.5.2核酸检测标本采集后,应按照采血管说明书或经过验证的离心条件进 行离心,分离细胞和血浆。或 4 小时内采用离心力 15001800g,离心时间 20 分钟,离心应在低温条件下进行。采血管说明书未明确标明从采集到离心时限  且不能在 4 小时内处理采集的标本,应定期进行质量监控。标本需要冰冻运输或保存的,宜采用水平离心机,以防止二次离心时胶面不平整发生断裂;离心  24 小时内在-18°C 以下冻存,冻存前保存温度为 28℃。

    4.6.5.3血液标本在采血现场的临时保存温度为 28℃。

              4.6.6血液标本包装与运输

    4.6.6.1标本应隔离密封包装,包装材料应满足防水、防破损、防外泄、保持 温度、易于消毒处理。装箱时应保持标本管口向上。

    4.6.6.2对于送交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标本的包装要求主要有:

    4.6.6.2.1可使标本在运输在过程中保持 210℃;

    4.6.6.2.2外包装有明确标识(放臵朝向、易碎、生物危险和交付接收双方  的联系方式。

    4.6.6.3标本应保持在 210℃运输,应对运输过程的冷链效果进行确认并定期监测。冰冻的标本运输温度应在-40°C~ -10°C。如果运输时间不超过 8 小时的, 可采用 2~10℃运输,标本到达接收实验室后,应及时检测,应注意冻存标本从采集到完成检测处于冷藏状态(2~10°C)的时间不应超过 72 小时,冻存标本不可再次冻融。运输包装应有标本固定的装臵,保证标本管在运输过程中不破损。

    4.6.6.4应对标本运输过程进行记录,其要点有:

    4.6.6.4.1启运时间、地点;

    4.6.6.4.2运抵时间、地点;

    4.6.6.4.3标本箱编号、标本类型、数量;

    4.6.6.4.4运输包装有无受损、有无泄漏;

    4.6.6.4.5运输时间 2 小时以上的应记录箱内温度;

    4.6.6.4.6标本交运人、承运人;

    4.6.6.4.7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影响标本质量的意外事件及处理措施。 

              4.6.7血液标本的交接

    4.6.7.1接收时标本应核查:

    4.6.7.1.1标本来源、数量、采集时间;

    4.6.7.1.2标本采集管使用正确与否;

    4.6.7.1.3标本是否满足既定的质量要求;

    4.6.7.1.4标本与送检单信息对应性和完整性。

    4.6.7.2如发现溢漏应立即将尚存留的标本移出,对溢出标本管和原包装箱进 行消毒并记录,必要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送检单位。

    4.6.7.3应拒收标本的情形有:

    4.6.7.3.1检测申请关键信息缺失或不符;

    4.6.7.3.2标本管上无标识或标识不清、不正确;

    4.6.7.3.3标本管选用错误;

    4.6.7.3.4标本量不足或被稀释;

    4.6.7.3.5不符合试剂说明书要求的情形。

4.6.7.4 标本交接双方应在标本交接记录签名。

              4.6.8标本接收后的处理及保存

    4.6.8.1标本在接收后应保存在 28°C,按照采血管说明书要求或经过验证的离心条件进行离心。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如果已经在采血后进行了充分离心,  不宜再次离心。

    4.6.8.2标本的开盖应在生物安全柜中或者全自动开盖系统中进行,自动开盖 和手工开盖均应有防止标本交叉污染的措施。

    4.6.8.3核酸检测标本加样汇集前和加样汇集后转移在 28℃中保存。用于血清学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 1 周内完成检测;用于核酸检测的标本应于采样后 72 小时内完成检测,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上述时限内完成检测的标本应在-18℃以下冻存。冻存的标本应在 18~25°C 条件下复融。完全复融后标本应颠倒混匀至完全均匀状态,如有纤原析出,应在标本采集时的离心条件下进行再次离心,同时检查标本条码是否破损。

    4.6.8.4冷藏或冻存过的标本可能会有脂肪层析出,应在检测前采用无菌棉签或一次性吸头将脂肪层去除。对于悬浮状态的脂血,按照既定的标本质量要求  判定是否合格。

           4.7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4.7.1应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对整个检测过程从标本接收、试验、结果  和结论判定)进行信息化管理。

    4.7.2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应包括:

    4.7.2.1标本接收;

    4.7.2.2试验项目选择;

4.7.2.3试验数据记录与汇总;

    4.7.2.4试验数据的计算;

    4.7.2.5试验结果的判定;

    4.7.2.6血液检测结论的判定;

    4.7.2.7血液检测结论传输至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并为其所利用。

    4.7.3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参数的设臵应建立权限控制。应保存设臵参数  的书面记录,并定期将其与实际设臵参数对照,确保设臵无误,应保存核实记  录。

    4.7.4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和委托其开展核酸检测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系统宜具备  实验室间标本信息传递、检测结果反馈和结果利用的功能。

           4.8试验操作和实验过程控制

    4.8.1试验操作

    4.8.1.1按照试剂生产方提供的试剂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4.8.1.2如需对试验参数进行修改,应进行确认。

    4.8.1.3宜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标本和试剂加样以及试验过程。

    4.8.1.4自动化设备运行参数的设臵应建立权限控制。应保存设臵参数的书 面记录,并定期将其与实际设臵参数对照,确保设臵无误,应保存核实记 录。

    4.8.1.5应保存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记录,并定期对运行状态进行审核。 

    4.8.1.6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时,如果需要人工辅助或干预,应对实施人工辅助或干预的人员、人工辅助或干预的时间和内容、与自动化检测设备运行的衔  接等进行记录。

    4.8.1.7如果是采用手工操作进行标本和试剂加样,应完整记录每一加样和操 作步骤。

              4.8.2核酸检测实验室污染的控制

    4.8.2.1应有单向工作流向制度。标本接收区域应与核酸实验室区域分开,防止过多人员进入标本处理区域造成污染。实验室人员和物品的工作流向应为试  剂耗材储存与准备区、标本处理和标本制备区核酸纯化、扩增检测区,不得  逆向流动。

    4.8.2.2应有防止实验室核酸扩增产物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严格执行实验室分区制度;各区域只用于特定的操作,不得从事其它工作;各区域的试剂、仪器、设备及各种物品包括试验记录、标记笔等均为该区专用,不得交叉使用。

    4.8.2.3建立并实施有效的核酸检测实验室的清洁、消毒及环境监控措施,包括至少在试验结束后对实验室地面、实验台面和空气实施清洁和消毒。消毒时  应使用各区域专用的清洁用具,遵循从清洁区域向污染区域实施消毒的原则,  防止交叉污染。实验室应定期对消毒效果实施监控。可采用沉降法和擦拭法选  取实验区域不同位臵留样进行污染监测。

           4.9检测流程和检测结果的判定

              4.9.1试验结果的判定规则

    4.9.1.1试验结果判定应制定明确的试验有效性和标本试验结果判定规则,将其编写或设臵成为计算机程序,对其编写、设臵、修改和启用应进行控制,所  有修改均应保存原版本,确保其具有可追溯性。

    4.9.1.2试验有效的判定

    4.9.1.2.1应核查每批试验所使用的试剂、设备、试验过程、有无人工干预或其他非正常工作步骤出现等关键控制点,正确无误后方可对试验有效性进行判定。

    4.9.1.2.2试剂盒各种试验对照的检测值符合试剂说明书的要求,是判定试验有 效的最低要求。

    4.9.1.2.3外部质控品的检测值作为试验有效性的判定依据时,其检测值应符合 既定要求。

    4.9.1.2.4外部质控品的检测值作为试验稳定性的监控指标时,其检测值应符合 既定范围。如果超出既定范围,按既定程序决定试验是否有效。

4.9.1.2.5如果采用人工判定,应详细记录每一判定依据,应双人核查。

    4.9.1.2.6如果判定一批试验无效,则该批试验所有标本的检测结果均为无 效。

    4.9.1.3标本试验结果计算和判定试验有效后,按照试剂说明书的要求计算临界值和/或灰区。根据标本检测值与临界值的比较结果,判定为标本检测结论为  无反应性、反应性或不确定。

    4.9.1.4对基于 PCR 检测原理的核酸检测系统,应观察整体扩增曲线,对结果的有效性进行判定。对非特异扩增曲线,应分析原因,必要时对该标本重  新进行检测。

              4.9.2血型检测流程及结果判定

    4.9.2.1ABO 血型:应当经过正反定型一次检测,正反定型一致时才能得ABO 血型检测结果。

    4.9.2.2血液 ABO 血型检测结果应与献血者历史血型结果或献血前血型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如果比对结果不一致,应当进行细致审慎调查,发现导致 不一致的原因。正确无误加以解决后方可得出最终结论。

    4.9.2.3RhD 血型:抗 D 检测一次,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作出 RhD 血型检测最终结论。RhD 阴性的结果应经过确认试验,方可得出最终结论。

              4.9.3血清学检测流程及结果判定

初次试验为反应性的检测标本的后续处理方案如下:

方案 1:以同一试验对原血样(如原血样不符合要求,再从血袋导管重新取样做双孔复试,如果双孔复试结果均为无反应性,其初:反应性可能由于假  反应性或技术误差导致,检测结论为无反应性,血液可放行供临床使用;如果  双孔复试结果中任何 1 孔为反应性,则检测结论为反应性,对应的血液及由其制备的所有成分应隔离并报废。如有必要,可增加血液标本转送相关实验室做进一步确证或补充试验(4-1)

方案 2:不做重复试验,初次试验结论即为检测最终结论(4-1)

 

 

 4-1 血清学试验初次试验反应性的处理方案

 

              4.9.4核酸检测流程及结果判定4-2

    4.9.4.1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 HBV/HCV/HIV 核酸联合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  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进行 HBVHCVHIV 鉴别试验。

    4.9.4.2采用混合标本进行 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反应性的,应进行拆分检测。拆分检  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拆分检测结果为反应性的,判定  为核酸检测不合格。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反应的项  目。

    4.9.4.3采用单人份标本进行 HBV/HCV/HIV 核酸分项检测。检测结果为无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合格;检测结果为反应性的,判定为核酸检测不合格。  对核酸检测不合格的标本,应明确给出具体阳性的项目。

 

 

 


 

 4.9.5   不同检测模式的结果判定流程检测结论应将血清学检测结果和核酸检测结果相结合进行判定(图 4-3)。

 

             4.10血液检测最终结论的报告和利用

             4.10.1血液检测最终结论的判定

    4.10.1.1血液检测合格判定标准

HIV HBV HCV、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的最终结论均为无反应性,

ABO/RhD 血型正确定型,ALT≤50U/L。按 4.2.2.6 检测地方性、时限性输血相关传染病标志物时其最终检测结果均为无反应性。

    4.10.1.2血液检测不合格判定 不符合 4.10.1.1 条规定的形。

    4.10.1.3应当建立和实施血液检测最终结论的计算机判定程序。如果需要人工 判定,应由双人复核。

    4.10.2血液检测最终结论的报告和利用

    4.10.2.1血液检测最终结论是血液放行与否的重要依据。只有检测合格的血液 方可放行供临床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放行。

    4.10.2.2血液检测最终结论应以电子数据传输,并为计算机血液放行控制程序 直接利用。

    4.10.2.3如果需要人工录入血液检测最终结论,或者需要人工放行,应由双人 复核。

    4.10.2.4血液集中化检测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明确血液检测最终结论的报 告和利用方式、职责与分工。

    4.10.2.5发现血液检测最终结论报告有误,应迅速启动血液检测最终报告收回 和血液收回程序。

    4.11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

    4.11.1试验性能监控一般要求

    4.11.1.1在血液检测过程中,应对试验性能持续进行监控,以发现正在发生的  任何性能变化,这些变化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纠正,最终可能导致试验批次的失  败,或者弱阳性标本的漏检。

    4.11.1.2选择能够实时反映试验性能变化的参数进行试验性能监控。这些参数包括:

    4.11.1.2.1试验对照的检测值;

    4.11.1.2.2质控品的检测值。

    4.11.1.3选择能够反映试验系统变化的参数进行试验系统监控。包括但不限 于:

    4.11.1.3.1血清学检测系统初、复试反应率及两者的比例复试有反应性标本 /初次试验有反应性标本数

    4.11.1.3.2核酸检测系统初筛阳性率混检或联检阳性率、鉴别阳性率、拆 分阳性率等。

    4.11.1.4用于实时监控试验性能的试验对照和质控品若由试剂厂商提供,其检  测值应满足试剂说明书的有效性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实验室应增加使用第  三方提供的质控品(外部质控品)实时监控试验性能。

    4.11.1.5外部质控品可用于监控试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其使用应满足以下要 求:

    4.11.1.5.1质控品以合适的基质进行稀释;

    4.11.1.5.2日常使用前应对质控品的种类、规格、外观、批号和效期进行检查;

    4.11.1.5.3应与血液检测标本在相同的检测条件下进行检测。每个检测系统的 每批次至少应包括 1 (套外部质控品;

    4.11.1.5.4外部质控品应为第三方提供的质控品,与试验对照(试剂盒提供不可相互替代;

    4.11.1.5.5质控品所含目标检测物的浓度应满足试验要求。血清学检测标志物量接近检测限S/CO 值为 25;核酸检测标志物弱阳性质控品浓度建为核酸检测系统最低检测限的 2-5 最低检测限是指标本中可能被检出的病毒,通常指在常规的实验室条件下>95%的标本可被检出,一般以 IU/ml

    4.11.1.5.6用量值表示样品性质的质控品,其量值应具有溯源性;

    4.11.1.5.7质控品一般-18℃以下冷冻保存,在使用时应注意复融并平衡至室 温,采用颠倒 30 次或漩涡震荡 30 秒的方式使其充分混匀。

    4.11.2实验室可使用质控品开展室内质控,监控试验有效性和稳定性及系统的  趋势变化。血清学检测和 ALT 检测、血型检测、核酸检测室内质控方法参见附D

4.11.3实验室应当选择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指定的血站参比实验室组织的实 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活动,频率每年不少于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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