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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血站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日期:2014/4/28 9:32:51  点击量: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内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规划内容每5年修订一次。
        五、血站设置规划的实施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现有血站进行规划设置、布局调整和功能优化,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一)血站功能定位与调整。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数量、服务面积、交通情况和血站服务能力等,对血站的功能包括采集、检测、制备、供应等,进行合理规划和调整,确保血液安全和供应。各地应当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改进血液检测技术,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血站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
        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依托血液中心或规模较大的中心血站。对于地域面积较大,血站设置相对分散的地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设置可以不受行政区划限制。根据集中化检测的区域划分,部分血站的血液检测工作由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承担。不再承担血液检测功能的中心血站,应当加强血液采集、制备等工作。集中化检测实验室难以覆盖的地区,可以保留血站检测功能。血液集中化检测工作应当试点先行,逐步推进。原则上,一个设区的市只能设置一个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紧急用血情况下的血液安全保障措施。
        (二)血站服务体系布局与调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血站采供血工作的范围。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将部分采供血量较小的血站,与邻近血站进行整合,或委托管理水平高、技术水平高的血站进行托管,并对服务区域进行相应调整,血站采供血范围可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医疗用血需求大、医疗资源集中或者地域面积较大地区的血站,可以增设分支机构、储血点或采血点。血站应当对采血点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年采血量较大且相对稳定的采血点,应当逐步建设成为固定采血屋,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服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引导血站科学设置分支机构、采血点及储血点,完善“血液安全不断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延伸”的血站服务体系。
        (三)加强血站服务能力建设。按照《规划》规定的血站功能定位,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明确相关政策,增加人员、资金投入,加强血站建设,改善硬件条件,优化和整合人员和设施配备等。完善献血服务体系,加强血站血液安全保障能力。保障采血点建设,提高献血者招募能力和献血服务水平;加强集中化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提高血站实验室检测能力,确保血液安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血站工作人员激励机制,提高血站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四)推进血站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建立覆盖采供血全过程的血液信息化建设,建设血站之间、血站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提升血液管理的效率,为血液工作提供有力信息支撑。
        六、加强《规划》实施的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评估当地采供血发展状况,科学规划血站设置,与医疗服务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实保障血站建设发展、设备配置、人员编制和财政投入等。
        (二)落实部门职责。明确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编办、财政、规划、城管、城建、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随着业务范围扩大、采供血量增加,人员、规模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动态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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